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檐口、檐沟和天沟、女儿墙和山墙、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过水孔、设施基座、屋脊、屋顶窗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8.1.2 细部构造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应全数进行检验。
8.1.3 细部构造所使用卷材、涂料和密封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两种材料之间应具有相容性。
8.1.4 屋面细部构造热桥部位的保温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 屋面的檐口、檐沟和天沟、女儿墙和山墙、水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过水孔、设施基座、屋脊、屋顶窗等部位,是屋面工程中最容易出现渗漏的薄弱环节。据调查表明有70%的屋面渗漏是由于细部构造的防水处理不当引起的,所以对这些部位均应进行防水增强处理,并作重点质量检查验收。
8.1.2 由于细部构造是屋面工程中最容易出现渗漏的部位,同时难以用抽检的百分率来确定屋面细部构造的整体质量,所以本条明确规定细部构造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应按全数进行检验。
8.1.3 由于细部构造部位形状复杂、变形集中,构造防水和材料防水相互交融在一起,所以屋面细部节点的防水构造及所用卷材、涂料和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的防水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必要时应做两种材料的相容性试验。
8. 1.4 参见本规范第5.2.6条的条文说明。

目录导航